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2018年03月04日 09:10  点击:[]

党的十九大对高等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全面推动学校综合改革和“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国家加快推动治理现代化和实施“双一流”建设的战略背景下,高校内部治理成为最重要最紧迫的课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新成就。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显著提高,在学总规模位居世界第一,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增加到42.7%,正快速迈向普及化,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显出来,高等教育发展的现状正是这一主要矛盾生动表现。“有学上”的问题初步解决了,“上好大学”的问题又凸显了;一些大学和学科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差距缩小了,不平衡的问题又突出了;东部地区发展了,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又明显了……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最重要的就是要下力气“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未来高校治理结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高等教育的客观规律和使命要求界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遵循“宏观有序、微观搞活”的管理原则,按照学术性、市场性、组织性的要求及分门别类的原则确立现代大学的治理结构,创建符合大学特点的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相结合,有助于学术创新、民主管理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制度机制。因此,高校治理结构改革的基本理念是:一是转变观念,提倡全面长效质量管理。高校治理结构改革不仅是限于政府对高校办学自主权、投资权、管理权的改革,而且是高教事务各个相关主体和人员、各个管理环节、各个管理因素的共融化改革。为此,必须转变旧有的管治观念,树立善治即和谐治理的理念。二是抓住关键,实现有限目标。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其原因是多元的,所有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高校管理部门必须抛弃全能角色,实行简约化管理,抓住改革的关键点,制定有限目标,一步步地推进。三是推进主体下沉,激发高校创特色。打破传统的对教育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习惯性依赖,改变趋同化的办学模式,把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心下移,合理确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实际,在创特色、谋发展中率先发出改革的先声,并有所作为。

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首先,吸收治理从“控制”到“民主协商”的“功能转移”理念,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主要是建构能够应对“冲突和多元利益”需要的决策权结构。一旦“民主协商”成为最基本的运转模式,高校的前途、命运、风格等重大问题将不再是少数几个“脑袋”研究的问题,而转化为全体成员共同关心、思考的公共事务。其次,吸收治理从“单一主管部门”到“多中心”共同治理的“主体转移”理念,与高校权利利益相关的一切主体都有自己表达主张的平台,政府则从“管理第一人”转换成“协调第一人”。再次,吸收治理从“垄断”到“合理者拥有”的“权力转移”的理念。管理的权力本质意味着垄断,而治理则倾向于把权力转移给拥有最合理主张的主体,这样,决策才能实现其最大价值。

实现“质量+效率”的复合式改革目标。只要是涉及组织改革,都会把目标锁定在“效率”之上,但高校与企业、政府的性质不一样,作为社会性的学术组织,“质量”的分量要比“效率”重得多,在许多情况下为了“质量”甚至必须牺牲“效率”,比如高层次人才没有长时间的培养就不行,科研成果更不能光看产出效率等等。从国外优秀大学的发展历史看,追求“效率”的大学也许算得上是现代大学,追求“质量”的大学则可称之为精英大学,而追求“质量”+“效率”的大学才是具有超越气质的现代精英大学。

实现高校治理现代化。当前高校内部治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力结构的失衡,突出表现在:政治领导权力和行政权力居于强势地位,学术权力和民主管理权力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处境。从未来学术权力的重归趋势来看,大学理想的权力结构应呈“品”字状分布,即学术权力置于顶端,行政权力与政治权力构成底部支撑。而建构更加完善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制,以实现制度保障下的多元主体有效对话、合作和相互监督则显得尤为重要。高校治理的和谐,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的分享与合作以及在合作基础上所形成的制衡与协调,为此规范各项法定权力的行使、运行及其相互关系,健全高校内部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便成为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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